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病历封存、启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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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历封存
1、对于医患双方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原则上签封病历复制件。
2、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封存病历时,双方填写《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病历封存确认单》,在封存病历的外围,粘贴《医院病历档案封存条》,并签字,盖章。
二、封存病历保管洽谈
1、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三、对尚未完成的病历进行封存时
1、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四、启封病历
在医患双方均同意后,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如已超过病历封存时间的,患方未要求继续封存的,医疗机构可自行启封病历。
五、病历封存、启封地点:医院9号楼2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