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西院九江市民政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浏览次数:6来源: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西院
1、救助对象的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县、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享受救助的对象。
2、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就医及报销流程:
低保、五保对象持医保证或农医证、低保证、五保证、救助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就够核定身份并诊断后直接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将病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低保证、五保证、救助证复印后,和相关证件一起交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垫付救助费用。
3、低保、五保对象的救助标准: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
②低保对象在我院发生的医疗总费用,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按各县区救助比例给予报销,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③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各县区救助比例给予报销,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30000元。
4、以下疾病不纳入低保医疗救助范围:
①属于他人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等)。
②属于违法违纪或个人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如:吸毒,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等)。
③未办理相关手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