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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浏览次数:3来源: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就医待遇,现就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最高数额分别由1600 元和800 元调整为2000 元和1000 元。

  二、对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1.2 万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二次支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 万元以上(含1.2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2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 、40 万元以下(含40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 万元以下和4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在21 家普通门诊统筹专科定点

  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范围内就诊专科疾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统筹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

  统筹支付范围。扩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五、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400 元。

  六、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

  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比上一次降低20%调整为比上一次降低50%。

  本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