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医院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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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
二、办理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中医院门诊部(门诊二楼西侧)
四、办理条件
1.来济宁市中医院就诊的门诊及住院患者,经临床医师诊断后。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五、申请材料
门诊病历、相关医学检查报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证等。
六、基本流程
1.患者在本院门诊、病房就诊,进行相关检查。
2.医师根据临床诊断开具诊断证明书。
3.患者持诊断证明书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相关依据到门诊部盖章。
4.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后取诊断证明书。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诊断证明书当日盖章有效。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中医院门诊部
2.电话咨询:0537-6551832
十、其他事项
1.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
2.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3.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