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图标   网站导航

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的支付规定

浏览次数:5来源:嘉兴市第二医院

  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结算时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余20%由个人自费。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疗服务中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参照门诊诊查费支付比例、办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