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精神病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实行“五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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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医院管理。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时填写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的医疗机构。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本人登记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特殊原因,年度内不能更换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如下一年度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由参保人填写《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附件3),报拟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交参保人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定时限管理。参保人员自专家评审组鉴定通过的次月开始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各病种待遇享受年限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及享受年限》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须在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年限期满前的2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经鉴定符合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或鉴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定用药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试行)》的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 定诊疗管理。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检查和治疗按《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的规定执行,非申请病种所需的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 定额度管理。为既保证参保人员慢性病治疗的需求,又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同时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参保人员每月门诊处方量不超过30日量。如因异地探亲、旅游等特殊情况,由参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票、机票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当月门诊处方量不超过60日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次月初将审批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字盖章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延长期不能重复开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