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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患者开具《病情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6来源:十堰市太和医院

  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应法律要求,现对门诊患者开具《病情证明书》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患者本人来院就诊,经接诊医师对病情进行评估和诊断后,方可开具《病情证明书》,不得由他人来院代开。

  2、病情证明书开具后,患者需携带本人门诊病历及医师书写的《病情证明书》,前往我院济世大楼门诊一楼的外省市患者接待中心(儿科患儿前往儿童医疗中心二楼分诊台),符合要求后方可盖章。

  3、加盖病情证明章时,请出示医生手写签名病历,原则上专科医师开具相应专科病情证明书。

  4、已盖章的《病情证明书》及门诊病历,需工作人员电子拍照并留存备案。

  5、《病情证明书》仅作为患者所患疾病的相关证明文书,不直接作为休学、工伤鉴定等用途。

  6、盖章时段: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