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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使用麻醉药品须知

浏览次数:8来源: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一)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在办理除痛病历后再续购药品,需由取药备案人携带患者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取药备案人身份证原件,到三楼除痛门诊换取除痛病历手册。

  (二)口服麻醉药或贴剂一次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针剂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再次取药时需满7日或3日后,提前不得取药。

  (三)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长期除痛治疗时仅限使用口服药。

  (四)使用针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取药时须将原批号的全部空瓶或贴剂交回,否则供药医疗机构拒绝再次给药。

  (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要求每2个月复诊一次。

  (六)患者连续2个月未开具使用麻精药品,须重新办理除痛病历。

  (七)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需将剩余药品无偿退回药房,由院方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患方持药房出具的无偿退回凭据去除痛门诊办理注销除痛病历。

  (八)周六日不取药,法定节假日取药时间请提前咨询除痛门诊医生。

  (九)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如做他用或者非法持有,患者和(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